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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孩子“转法轮”,违法

2001-02-08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“火烧不着你,只从你身上过一下,一瞬间就到了天国……”2001年1月23日下午,河南籍12岁小学生刘思影和15岁就开始练习“法轮功”的中央音乐学院学生陈果听从了母亲以及一些“法轮功”痴迷者愚昧的教唆,用打火机点燃了自己年轻的生命。

这一惊人的事件披露后,立刻引起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的强烈愤慨,纷纷痛斥这样的家长应该被依法剥夺其监护人资格,家长无权把自己的孩子带入“深渊”。

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佟丽华主任致信说,根据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十条的规定,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、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,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”。刘思影和陈果的母亲显然没有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义务,根据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,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可以代表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剥夺其父母监护人资格。

同时佟律师认为今后应该加大社会对家庭教育的干涉力度,实施监护人监督制度。

(《北京青年报》2001.2.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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